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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保护新闻采访权 问责干扰媒体行为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5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765 次  进入论坛

  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第22条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本条例规定”中就包括“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特别在舆论监督条款上,增加了“有权”两字,进一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此举标志着昆明市将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媒体的正常采访权。昆明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支持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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