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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模式应由事后纠纷处理转向事前利益分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761 次  进入论坛

    版权保护模式应由事后纠纷处理转向事前利益分配     ——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
  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过程中,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迅猛发展,有些行业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和相当的实力,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与发展,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挑战。如何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如何有效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的侵权盗版问题?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
  《中国新闻出版报》:您认为社会对版权服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段桂鉴:从版权公共服务的角度观察,我认为主要体现在对证明性信息的需求上,包括对版权权利归属和流转状态的证明性信息需求,以及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信息需求。我们都知道,版权相关产业的核心资产是受版权保护的知识财富,但是知识是没有形体的,它的存在、利用和处分都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财产,那么企业就需要通过相应的方式,使无形的财富有形化、产权化。另外,在市场交易中,明晰交易标的权利状态,确保交易进行的安全有序,这些都是企业最基本的需求。第二类需求主要体现在对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信息方面。从政府的角度讲,要出台政策鼓励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就需要知道版权相关产业的构成和对本地区经济的贡献所在,才能进行相应的决策;从市场的角度考虑,企业在确定经营战略的时候,也需要了解相关的产业基础性信息。因此,我认为,随着版权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性信息的需求将会日益旺盛。
  《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哪些相应的服务产品,以满足版权相关产业市场主体的需求?
  段桂鉴:提供体系完整、功能完备的作品版权登记服务,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核心职能。目前中心承担着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职能,提供包括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授权许可及转让合同登记、质押、认证与备案等各类证明版权权利归属和状态的证明性服务。通过版权登记,企业可以将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和经验转化为有标识的可识别的产权化无形资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管理、保护和运用。同时,借助公示的方法,可以明晰作品版权的流转状态,从而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此外,我们还建立了版权价值评估模型及体系,开拓了版权资产管理与价值评估咨询及相关培训等新业务。
  近年来,我们也在不断加强对咨询类版权服务项目的开发,组建了专业团队,对区域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分析体系进行研究和实践,初步确立了区域版权相关产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提出了新的切合实际的数据采集方法,逐步确立和完善了相关产业发展的评估指标和数据库,有能力为政府机构、大型版权相关企业及海外机构提供专项或综合性经济贡献调查分析报告和咨询报告。
  《中国新闻出版报》: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关于MP3下载、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等问题的纷争层出不穷。您认为除了传统的以诉讼模式解决,是否有更好的解决途径?
  段桂鉴: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是以版权法律规则为依据,以处理纠纷机制为核心的规则体系。现在看来,这种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并不能完全满足保护版权和实现版权价值的功能。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一旦有人将某个作品上传到网上,即使权利人发现后通知网站删去,可是这个作品已经传播出去了。对权利人来讲,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已经无法实现其应得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的保护模式应当由事后的纠纷处理机制向以事前的利益分配机制为核心的规则体系转变。比如,视频网站要上传某部电影或者电视剧,可以采用事前的利益分配机制模式,版权方、网站、影视公司和广告公司等相关主体在开始就把利益分配的模式确定下来,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机制,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作者:记者 方圆 通讯员 钦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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