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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承认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各国图书时均未获得授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58 次  进入论坛

    谷歌案引发数字图书馆利益归属争议
    谷歌承认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各国图书时均未获得授权

  11月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与专程赶到北京的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就谷歌侵权扫描使用中国图书问题进行了首轮会谈。记者获悉,谷歌方面承认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各国图书时均未获得授权。此外,双方已有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此次纠纷的意愿。文著协认为,建立这样的联系渠道和沟通机制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告诫广大作者了解自己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可能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与数字图书馆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尽量将网络版权保留在自己手中。
 
   收录作品数量远超公布数字
  谷歌仍称此举不构成侵权
 
  张洪波向本报记者透露,在首次会谈中,谷歌代表承认,谷歌数字图书馆按照图书馆计划模式从美国各大学图书馆拿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图书均未得到任何授权,扫描收录的中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作品数量远远超过文著协此前公布的数字。谷歌同意尽快将扫描收录中国图书的情况提交给文著协。谷歌代表依然认为,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谷歌的扫描收录和显示摘要的行为不侵权。谷歌希望此次事件妥善解决后,每年从中国文著协获得中国图书的授权。
  文著协认为,谷歌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在开发数字图书馆过程中,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遵守美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洽谈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才能去扫描、传播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回避问题的实质。只有积极的协商,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版权官司贯穿发展历程
  数字图书馆在争议中前行
 
  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已经使数字图书馆成为世界各国优秀文化广泛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早在1999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已经开始开发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
  与谷歌目前遇到的问题一样,我国的几家数字图书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版权官司缠身,即使是目前发展较为顺利、盈利模式基本定型的数字图书企业,也因为版权问题一直低调经营。谷歌事件发生后,国内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问题以及国内作家和出版社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此前谷歌曾表示,数字图书馆不是商业用途,全球用户均可进行免费搜索,按照美国法律,只有商业用途才涉及侵权。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数字图书馆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并非公益机构,其背后的商机是无限的,如果掌握了大量的读者、作者群,那么以后可能带来衍生的服务模式非常多,这块市场将是未来争夺的重要目标。如果国内数字图书产业不发展,迟早有一天会有类似谷歌这样强大的国外企业来占领这个市场。
  “实际上‘免费’也是一种商业模式,拥有了读者,最后就会控制一种文化,因为电子阅读最终会成为一种趋势。谷歌控制出版权,就是拥有文化上游的控制权。”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方中华也曾在媒体这样表示。他坚持,中国必须拥有自己的数字图书馆。

  产业发展不能牺牲他人利益
  作者应多了解版权价值

  文著协表示,他们希望并且也一直致力于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作品能够通过合法建立的数字图书馆这一途径向全世界传播。但是,任何国家的数字图书馆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漠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以牺牲各国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发展本集团利益。
  对此,文著协呼吁广大作者关心并珍惜自己依法拥有的版权,了解版权的具体内容,了解自己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可能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与数字图书馆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使,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将网络版权保留在自己手中。此外还要了解数字图书馆的盈利模式,我的版权我做主。作者自己由于专业知识而无法行使的权利一定要寻求权威机构的帮助。
  日前,天津作协已发布倡议书,在全国率先响应并支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维权行动。文著协正在与中国作协、中国记协等有关部门协调、探讨联合向全国作家、作者以及出版社发布维权倡议书的可能性。鉴于广大作家版权意识较强,而谷歌扫描收录的中国社科类和科技类图书较多,文著协呼吁社科类和科技类图书的作者关注此事。
  刚刚结束的首轮会谈已经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著作权人与谷歌继续洽谈并探讨问题的解决建立了正式的联系渠道。另据了解,文著协本月11日或12日将电话通报谷歌提交美国法院的和解协议修订版的情况;双方还确定了下一次谈判的时间:11月16日或17日。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下一步进展。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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