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4 2:01:17 周三
  忘记密码
帐号
密码
  
首  页 | 文化新闻 | 出版社 | 发行单位 | 出版观澜 | 馆配 | 图书 | 音像 | 报刊 | 电子出版物 | 文化艺术品 | 诗意名城 | 一字千金
动  漫 | 休闲游戏 | 手机小说报 | 视 频 | 文交会 | 文化焦点 | 名家名作 | 我新我秀 | BBS | EMBA | 29中 | 总平台
 江苏发行网 >>> 特别关注
国家版权局610万奖查处侵权盗版有功人员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0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280 次  进入论坛

       国家版权局近日下发《关于奖励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个人的决定》,对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等180家有功单位、陈江丽等172名有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国家版权局自2008年重奖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后,开展的第五次大规模表彰奖励活动,此次颁发奖金高达610余万元。

  据了解,按照《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各地、各相关部门共报送712份推荐材料,经过初评、复评和终评,最终评出有功单位一等奖36个、二等奖47个、三等奖97个;有功个人172名,其中一等奖25名、二等奖36名、三等奖111名。获奖单位和个人,涵盖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及“扫黄打非”、公安、电信、海关、工商、高法、高检、出版物市场监管、出版单位、新闻媒体等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部门。

        国家版权局关于奖励2011年度 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个人的决定

       为进一步调动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在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等180家有功单位、陈江丽等172名有功个人给予奖励。

       希望获得奖励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国版权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广大执法人员以受奖励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为榜样,高举保护知识产权旗帜,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昂扬的精神状态,扎实推进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切实提高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点击更多特别关注

》》查看更多报刊信息

 
 
留言信息:
当前页0/0 首页| 下页 | 尾页

请您留言:

帐号: 密码: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注册

注意事项:
  •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苏ICP备10223332号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25-51861377 举报邮箱:admin@jsfxw.com

点击排行  
2014北京图书订货会江苏... 14982
南京一个塑料厂乙烯泄漏发生... 11635
亚马逊热带雨林遭过度砍伐,... 11227
我国著名生物化学家、营养学... 10213
郭美美被抓,有可能是非法赌... 9730
淘宝客出身的蘑菇街也开始自... 9507
无畏的希望:重申美国梦(美... 9425
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 9363
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 9207
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 9073
新闻资讯  
诗意·昆曲·辉映古今——【...
关于有奖征集第九届江苏读书...
关于有奖征集第二届江苏书展...
关于开展首届江苏书展主题词...
一字千金·第1个月冠军诞生
【诗意•名城】...
地铁完美呈现【诗意R...
周跃敏荣获第九届长江韬奋奖
首届江苏书展4月22日在南...
江苏发行网点击开通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汇款方式 | 帮助中心 | 合同下载
在线客服: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二 江苏发行网温馨客服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苏B2-20100342 备案号:苏ICP备10223332号-2
网站服务电话:025-51861377 发行协会电话:025-83361842 服务邮箱:admin@jsfxw.com
版权所有 上书房 法律顾问团:鲍平 律师、邱宝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