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日前召开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研讨会。会议就即墨市当前版权执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关于软件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二是关于侵权软件货值金额的认定方式;三是关于办理软件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问题;四是关于“零口供”案件侵权事实的认定问题;五是关于软件侵权构成犯罪标准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来自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即墨市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的参会人员经过三个小时的深入研讨,最终达成广泛共识:第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2002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意见》,已明确了著作权法领域的公共利益范围。软件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公共利益。第二,建议软件货值金额的认定可采取软件著作权人官方报价与第三方价格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第三,进一步细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证据体系,要求版权执法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不履行义务将负法律责任。第四,明确“零口供”案件取证要求。第五,明确软件侵权涉嫌犯罪情形及标准。
今年以来,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版权执法工作,专门成立了版权执法中队,创新工作模式,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通过联系北京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为企业服务,推广国产正版软件。共检查各类企业100余家,查处案件58起,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整改企业30余家。
(来源于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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