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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宣判 死者林松岭遗腹女获赔7万
发布时间:2009年6月13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431 次  进入论坛

广受社会关注的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昨日一审宣判。警察齐新和刘力男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大学毕业生杨森被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两警察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轰动全国的警察打死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及车亮、王振超、潘兴酒后与李云志、吴琼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随后,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刚及栾奡、李峰6警察聚会饮酒后,亦驾车来到该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启动过程中,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杨森及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杨森对车速过快表示不满,与李鑫宇、王金刚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法院认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被打在先从轻处罚警察

    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致死林松岭,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量刑。案发后,刘力男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以齐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力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对此判决,两被告当庭表示不服,称将进行上诉。死者林松岭父亲林吉利的诉讼代理人胡凤滨告诉记者,死者亲属也对判决不满意,认为过轻,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林松岭遗腹女获赔7万多

    判决书同时认定,死者林松岭的同学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杨森的父亲杨乐群告诉记者,他认为法院调查的事实不清,“警察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杨森。”杨乐群说,他当庭代杨森提出上诉,并将控告警方在办案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行为。

    另外,法院还判决齐新、刘力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林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4534元。判决书显示,这其中77607元为林松岭的遗腹女林某某的生活费。本报记者 殷玉生为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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