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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湾事件”——都是“免费共享”惹的祸
发布时间:2009年5月8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715 次  进入论坛

      海盗湾网站号称是全球最大的BT种子交流网站,拥有34 种语言版本,注册用户约达2200万。然而一项“协助他人侵犯版权”的指控却使该网站创始人身陷囹圄。该案也引起了全球媒体和互联网业界的强烈关注,究竟“协助侵权”与“合法服务”界限何在?就此,《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进行了对话——

 

  海盗湾案 法律上没有争议

 

  《中国新闻出版报》:海盗湾案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您怎么看这一结果?

 

  王迁:从瑞典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分析海盗湾的运营模式可以发现,虽然海盗湾用户是相关内容的直接侵权者,但海盗湾通过自身的技术和硬件设施等条件极大地帮助了用户的行为,放大了侵权效果。而从几名被告此前的言行来看,他们显然对此心知肚明,而且是极力鼓吹用户的免费分享行为。对于法院来说,只要检方能够证明海盗湾网站上提供的BT种子指向的文件是否有合法授权即可,而不少权利人都曾发表声明称其作品从未授权许可任何人在网上免费使用。所以,根据《瑞典著作权法》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条款,如《瑞典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于侵犯文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处以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法院作出的是意料之中的判决。

 

  个案判决不能简单推导

 

  《中国新闻出版报》:有观点认为,既然海盗湾因协助盗版获罪,包括谷歌在内的大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可能被起诉甚至被罚,因为他们的信息查找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过滤盗版内容。对此您怎么看?

 

  王迁:这种说法夸大其词,脱离了具体案情。海盗湾所提供的服务与谷歌有着根本的不同。海盗湾案的关键在于,不但人们通过其查找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侵犯版权的,而且海盗湾的经营者故意引诱和帮助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作品。而谷歌搜索拥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不能因为其能搜索出一些非法链接即认定其有意协助侵权行为。

 

  具体到我国,对比去年年底的“泛亚诉百度案”、2007年12月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和“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可以发现这种差别。2008年4月5日,浙江泛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下属的娱乐基地网的351首歌曲mp3文件“被百度利用链接技术,在其音乐网站页面上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为由,向百度索赔1亿元人民币。200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与“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样引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23条,但结果却截然相反。这是因为,两案存在着极易为人所忽视的实质性差异。百度和雅虎都以空白搜索框和榜单两种方式对存储于第三方网站中的音频文件进行搜索和链接,这两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给用户提供了搜索合法录音的机会。既然搜索框是空白的,用户可以向其中输入任何关键词,可以找流行歌曲,也可以找其他录音。但专门针对流行歌曲的榜单几乎没有给用户搜寻合法录音的机会。其中的链接均是以歌星姓名和歌曲名称的形式列出,经营者一看即知多数链接指向的是未经许可在网络中传播的歌曲。另外,“榜单”名称是人为设置的,而并非自动生成的。在雅虎案中,涉案歌曲均能够同时通过两种方式被用户搜索到,而在泛亚诉百度案中,全部涉案歌曲均未在百度的各类榜单中列出,用户只能通过搜索框输入关键词才能找到涉案歌曲。

 

  而“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的结果虽然也与“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不同,但在法理上却并不冲突。首先,百度案立案时《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生效,不能使用其第23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知或明知其链接内容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其次,原告只要求认定百度的直接侵权责任,而雅虎案立案时已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23条,同时,原告既指控其直接侵权,又指控其共同侵权。最终法院认定的也只是共同侵权的部分。

 

  《中国新闻出版报》:此案的结果有无可能在各种权利人组织的推动下,在世界其他地区被广泛复制?

 

  王迁:不太可能,因为各国的法律环境都不相同。在海盗湾案中,法院首先认定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作品构成犯罪,再认定海盗湾的经营者因故意引诱和帮助用户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而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门槛比瑞典要高得多,只有在证明用户上传作品的侵权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复制品数量达到500份),才可追究用户的刑事责任,也才谈得上网络服务商是否因故意教唆或帮助用户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网络侵权泛滥 权利人也应反思

 

  《中国新闻出版报》:海盗湾的创始人不仅在行为上协助盗版,还多次对当前的版权体系提出挑战,倡导文件分享,实现“文化的自由传播”,并质疑娱乐公司的立场和维权行动。他们的观点也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支持。有报道称,诉讼判决后引起瑞典部分民众抗议,且瑞典盗版党(Pirate Party)的新成员人数增长超过100%。您怎么看他们对当前版权体系的质疑?

 

  王迁:这等于说版权法是恶法,作为一名专门研究著作权法的学者,我完全无法接受这种观点。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大量发生且难以控制,看起来似乎传统的版权制度出了问题。但事实上,鼓励创新和传播的版权机制本身并无问题,只是传统的权利人对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估计不足,没有料到公众的消费习惯如此快、如此大规模地发生变化,而停留在卖音像制品阶段,未能及早进行产业模式的探索和转移。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出路是设计一种新的适合互联网传播的商业模式,而不是去质疑版权制度。事实上,新模式的探索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苹果公司结合其iPod推出的iTune网上音乐商店,在推出第一年就卖出了7000万首歌曲,这充分证明在权利人与新媒体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合作达到双赢。再比如谷歌中国不久前刚刚推出了正版音乐搜索服务,对网民免费,与权利人分享网络广告收益。我相信,只要谷歌与权利人能保持合作关系,并不断有新作品加入,这一模式就一定能够成功。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31日,瑞典检察官对BT网站海盗湾(Pirate Bay)提起刑事诉讼,控告网站的4名管理者“协助他人侵犯版权”,要求将他们判处2年有期徒刑。随后,许多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也纷纷对其提起了民事诉讼。

 

  今年4月17日,瑞典斯德哥尔摩法院以协助和教唆盗版为由,判处4名被告1年监禁,并向相关权利人支付赔偿金3000万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2500万元)。被告已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并拒绝支付赔偿金。由于这起刑事诉讼是针对海盗湾的4名创始人在2005年和2006年提供的一些侵权作品进行的,海盗湾网站的运营目前未受影响。

 

  法院认为,海盗湾用户通过提供版权作品而犯罪,而海盗湾的所作所为要比个人用户提供版权作品的影响更深远。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共同犯罪要比主罪更严重。运营者不需要知道对涉案具体作品链接的有效性——只要具有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置于网络上的意图就足够定罪了。网站上登出的权利人的投诉和海盗湾的回应表明,运营者知道版权作品可以为公众所获得。法院还认定,该网站通过广告来获取商业利益。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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