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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年9月30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477 次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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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1)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42号行政裁决书,此裁决书表明沭阳成功地进行了历史上首起文化行政处罚案件与司法衔接。 多年来,沭阳县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大多得到履行,也有部分因管理相对人没有履行而不了了之,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今年4月8日,沭阳县文广新局对沭阳县现代图书销售中心的图书进行抽样检查并查获伪造“中国辞书出版社”和“乌兰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计2313册(总码洋:121123.80元)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沭阳县文广新局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于2011年5月12日对沭阳县现代图书销售中心作出沭文罚字2011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605619元整。该处罚决定于2011年5月14日送给沭阳县现代图书销售中心经营者范育军。范育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沭阳县文广新局认为决不能姑息这种有损法律尊严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1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05619元及加处罚款。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查认为沭阳县现代图书销售中心发行非法出版物事实清楚,沭阳县文广新局处罚正确,遂下达了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裁决。
(沭阳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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