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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出版:亟须加强版权保护和内容监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27 次  进入论坛

□韦金良

    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达到1.81亿,手机出版成为目前增长最快的数字出版行业。2007年我国手机出版(含手机彩铃、手机铃声、手机游戏、手机动漫)的收入达150亿元,占全年数字出版业收入的41.3%,实现近300%的增长速度。2008年手机出版营业收入增长继续保持翻番,远高于传统出版和其他数字出版形式。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将手机出版列为实现产业升级所必须大力推进的新业态。

  手机出版的迅猛发展无疑给当下的数字出版带来了新的亮点,在我国数字出版的各业态中,手机出版最为引人瞩目。目前,手机出版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手机小说、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原创文学、手机游戏、手机(无线)音乐等门类齐全、灵活多样的手机出版格局。手机出版物的形式及其传播方式与传统出版物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手机出版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版权保护和内容监管难题,也应引起各方更多的关注与深入探讨。

  现状

  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手机出版进行明确定义。手机出版标准制定相关负责人陈磊认为:手机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使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表现形态,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制作成数字化出版物,并通过无线、有线网络或内嵌在手机媒体上,供用户利用手机或类似的移动终端,进行阅读或下载的传播行为。业界一般认为,手机为互联网的终端设备之一,手机出版是网络出版的延伸与组成部分。既然手机出版作为出版业的一部分,必然涉及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据业内调研报告披露,目前盗版行为已侵入手机出版领域。调查显示,目前国内正版手机游戏用户和盗版用户的比例在1∶8左右,盗版已成为制约手机出版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关于手机出版的法律、法规,因此,需加强立法立规,出台专门针对手机出版的规范和标准。

  《著作权法》第32条是否适用于手机出版

  从手机出版诞生的那天起,版权就成为手机出版中的一大问题。中国移动非常重视版权问题,在手机出版方面,与中国出版集团、中信出版社、浙江联合出版集团等国内多家传统出版单位以及盛大文学、中文在线等十大内容合作伙伴签约,目前已有400多家出版社与中国移动达成了合作。在合作中,内容提供商提供合适的内容,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负责内容运营、技术支撑和营销推广。但对于网络出版物,版权问题较为复杂,网络出版物一稿多投现象很多,那么中国移动在采用这些网络出版物的时候究竟需要与哪家或哪几家签合约就成了问题。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手机出版呢?

  手机出版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把以短信形式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可以把以手机上网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还可以把以语音业务传播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独立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利益的冲突和抵触。

  内容审核“缺位”影响产业发展

  在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的今天,技术不断革新,新的出版方式不断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又相对滞后,这为手机出版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相对于传统出版而言,手机出版的出版主体很难界定,正因为出版主体存在争议,如何在出版前对内容进行审核也就成为一大难题。事实上,手机出版的作者可以不需要经过出版单位的审查,就可将作品公之于众,这对现行的出版物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导致出版监管失去应有的效力,出现了诸多不良现象。例如:传统媒体最忌讳的一稿多投、内容低俗、抄袭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也极为普遍。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大量内容低俗和侵权的作品进入手机出版市场,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也破坏了著作权人、服务商与手机受众之间利益的平衡,造成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不利于手机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

  对策

  到目前为止,涉及互联网及电子出版管理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17部之多。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过于简单,根本没有考虑到手机出版的特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不适应目前互联网出版业迅猛发展的现实情况,在实际的执法中效果也十分有限。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要起草《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以取代《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个任务也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之中。

  修法、立法解决版权纠纷

  虽然我国2006年7月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8年又修订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细节。新闻出版行业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产品准入制度,依据传统出版形态所建立起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无法适应手机出版的管理需要。因此,为适应高速发展的手机出版业的需要,应不断更新相关法规。

  为了满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的需要,我国采纳了《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实行了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但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于1994年12月发布后,至今仍在试行。随着《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实施条例的出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修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制定鼓励开展数字版权自愿登记的政策,积极推行数字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以利于相关权利人的确认与权利保护,减少著作权纠纷。

  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

  从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行使和保护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制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以规范对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在手机出版活动中,一方面,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另一方面,手机出版作品的使用者通常要长期大量地使用不同作者的作品,对于他们来说,寻找所有作者取得使用其作品的许可并对作者逐一支付报酬是极其困难的。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权利人行使和保护其权利,而且还有利于作品使用者尽快找到权利人并得到授权。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手机出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在法律中也应增加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中加快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加大主动监管力度

  与手机出版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除了版权保护方面,还包括手机出版的内容和版面格式等方面的管理缺失。由于大量的手机出版物面向的是青少年,错字、别字、漏字、排版不规范以及不良内容的存在等都将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亟须对手机出版的内容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的呈现格式标准。全国文献与信息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手机出版标准体系》标准制定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标准将充分考虑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已有的标准协调一致。像已经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即将出台的《手机媒体管理条例》等都对手机出版标准的制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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