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行网】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机制仍难免有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出现。首先是问责由谁来进行的问题。如果是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具有管辖权限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那么问责将由其上级来认定,如果上级机关对某个新闻监督怀有恶感,这种问责恐怕就会大而小之、小而了之。其次是目前新闻媒介尤其是报刊等的征订发行,很大一部分靠地方各级宣传部门来完成,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如何才能避免地方宣传部门的干涉,这才是事关舆论监督效果的最关键因素。最后,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不得干扰阻挠新闻舆论监督,但对于那些行监督之名、行受益之实的不法舆论监督行为,是否也该问责呢?否则,单方面限制地方官员和政府部门的责任,恐怕反而会滋生更大的反舆论监督之实。
因此,保护新闻监督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应让媒体有话语责任。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单位应有保护自己权益的话语权,也就是说对于哪些行为是干扰和阻挠、哪些不是,应由新闻舆论监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和工作管理权限,向地方领导部门提出,并建议推行问责。地方部门应积极回应,并根据新闻监督部门的证据和要求,对相关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问责和追究。
其次,地方部门应有责任意识而不是协调意识,一方面负责任地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把监督当做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利器,杜绝片面看待监督和协调监督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地方应实事求是地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并对不实监督进行反监督,如提交新闻舆论监督单位申请复议、建议新闻舆论监督单位进行核实、对不实监督依法进行权宜保护诉讼等。最后,在建立立法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益的。
同时,更应该出台科学的舆论监督行为约束机制,不仅要保障新闻舆论监督者的权益,更要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确保监督科学、监督真实、监督有力、监督有效,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实际效应。(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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