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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记者证增加新内容的积极意义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2月1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91 次  进入论坛

    从2月2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新版记者证首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
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据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须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中国新闻出版报》2月12日)

  新闻记者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推动者,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媒体客观公正地采访报道和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切实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出版总署在新版记者证上增加这一条内容,是保障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勇气和担当,不仅有利于媒体开展正当的新闻报道,有助于媒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也有益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欲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职能,以新闻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就必须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切实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保证他们通过采访活动,为公众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然而,偏偏有那么一些人,总是认为监督报道就是在揭自己的短,找自己的茬儿,他们对舆论监督千方百计地加以封堵、阻挠,动不动就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各种所谓的理由,对从事监督报道的媒体及其记者进行打压。尤其是当记者成了地方黑幕的揭露者,成了官场捂盖子游戏潜规则的颠覆者时,就更不得不经常处在暴力威迫之下。

  故此,新闻出版总署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强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无疑具有特别的现实针对性。这样的“强调”虽然只是一个细节,但却见微知著地体现着社会的变迁,彰显了政府推进舆论监督的努力。可以预期的是,这种理念上的进步必定会影响现实,更好地推动我们的社会朝着更加民主开放的方向前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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