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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转企改制 人事改革是关键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5月8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744 次  进入论坛

 

  ■本报记者 毛丽冰


  在大学社转制的众多问题中,恐怕最琐碎、最让社长们头疼的就是人事问题了。学校事业编制与出版社企业编制的待遇在出版社内部向来难以平衡,职工身份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都牵动着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出版社在治理结构、薪酬体系、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等改革方面更是下足了工夫。


  转变观念需要全体动员


  最初的大学社作为大学的下属单位,大多数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用人不仅要有编制,还要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大学社逐渐采用面向社会招聘的聘用制,并停止引进事业编制的职工,形成了如今“双轨并行”的用人机制,这也是转制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的一个方面。

  动员和发动全体职工很重要,要使企业编制员工感受到同工同酬的平等性,又要安顿好原有事业编制的员工,不至于使两头产生太大的落差。东南大学出版社社长江汉强调了在员工中树立一致的改革观念的重要性。东大社从学校、出版社、职工三个层面来具体展开工作,目的就是既要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又要让其感受到改革的压力,进而统一思想、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对于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江汉指出,应先制定出人员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并在职工中进行公示。该社通过请学校主管产业和人事部门的领导宣讲人事制度,与职工进行对话、沟通的方式,消除了事业编制人员的思想顾虑。


  职责明确

  促进薪酬合理分配


  由于许多出版社内“老人”与“新人”的身份不同,“老人”享受学校待遇,领取出版社的工资却只贡献有限的效益,而“新人”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如何依照各社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如何安排出版社转为企业后没有上岗的“老人”,已成为人事问题的重中之重。

  东大社转制后,按照企业发展的要求,原来由学校派遣在出版社工作的事业编制员工,享受出版社的工资待遇,保留学校的工资档案,退休后按学校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企业合同制员工,转制后先终止原劳动关系,重新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有效。改革期间,员工进行双向选择后,选择了岗位的立即上岗,不上岗的分别对待:选择不上岗的学校编制人员如果符合东南大学人才交流中心接纳条件的,统一交予人才交流中心,参与学校的各类岗位竞聘;不上岗的企业合同制人员则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的事业编制人员占到全体员工的1/3左右。该社社长熊诗平介绍,该社在5年前的改革之初就依据“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块来构成薪酬体系,企、事编制的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两种编制的区别在于固定工资和岗位工资的构成上。事业编制人员就是“一口价”工资,参照学校的工资待遇。浙江大学出版社社长傅强介绍,该社改制后为员工争取到了与其他企业不同的优势,改制后未上岗的事业编制员工可回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参与学校相关部门的竞聘。

  华东师范大学有一套专门针对该社员工的薪酬体系,主管人力资源的副社长张俊玲指出,在岗位职责明确的前提下,考核的目标才能更明确。她介绍,该社通过量化与非量化两个综合标准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薪酬分配向市场营销和编辑人员倾斜,更多地倾向营销人员。华东师大社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校编津贴(相关人拥有)+奖金+福利”构成,其中奖金以岗位工资为基准,编辑与营销人员都有量化部分的考核。对于非量化的考核,该社还专门聘请相关机构制定了问卷评定方案。


  人才重组带来良性循环


  华东师大社社长朱杰人认为,转制是一把合理安排和引进人才的“尚方宝剑”。有社长提出,当学校向出版社安排“老人”时,就可以借助这把剑拦截住并告知,进入出版社就要按公司制度或为合同制员工,不再有事业编制,要事业编制待遇的要符合招聘标准。

  武汉大学出版社社长陈庆辉介绍,该社在用人制度上实行“三个打破”,具体包括:打破身份,实行岗位工资制;打破行政部门的管理模式,建立以策划人为中心的出版体制,重要选题实行项目制;打破按学科专业划分出版机构的组织模式,组建三个专门分社。此举带来了出版社选题量的增加,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企业利润也随之增长。

  而华东师大社更是从改造领导班子开始,进行了重组。朱杰人指出,此次改造坚持年轻化、专业化、开拓型、事业型的四个原则,经过改组,原来班子的好几个人未进入新的领导团队,一年后的考核,新团队的优良率达到历年最高。一年来,朱杰人看到了重组后良性循环的一些表现,员工的积极性获得了极大提高,尤其是企业编制的员工;市场意识也大大加强,营销与编辑原来处于分离的状态,现在能有效地结合起来;员工还提高了成本意识和竞争意识,其中一家分社自创了一套计算成本的软件。


  114号文件相关解读

  问:转制时,如何解决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

  答: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


  问:转制时,应在什么时候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问:转制后,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的在职职工如何进行收入分配?

  答: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问: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问:如何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问:如何解决职工的养老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答: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问:对转制时提前离岗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时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问:如何计算转制后职工的工龄?

  答: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作者:毛丽冰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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