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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5•24”特大制售淫秽物品案宣判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2月18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920 次  进入论坛

    从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获悉,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哈尔滨“5·24
”特大制售淫秽物品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主犯杨洪志、王立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和11年,其他7名案犯也分别被依法判处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杨洪志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由王立军、石剑平(另案处理)非法成立的印刷厂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违规违禁出版物。杨洪志负责提供书刊底稿、纸张,受王立军、石剑平的雇佣,马振成、申延波、邵春风(另案处理)等人共印制各类淫秽书刊30余万册、违规违禁出版物3万余册。除案发后扣押的淫秽书刊3000余册和部分违规违禁出版物外,其余书刊均由杨洪志、王焱销售给哈尔滨、沈阳、长春等地的个体书刊经销商。在此期间,王敏、徐艳青、付艳霞、刘春雁分别从杨洪志、王焱处购得淫秽书刊,并在各自书刊经营处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08年2月,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依法收缴了部分非法出版物。此案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黑龙江省“扫黄打非”办组织协调公安、出版等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启动案件侦破工作。5月24日,陆续将犯罪嫌疑人杨洪志、王立军、马振成、王焱、申延波、王敏、徐艳青抓获。犯罪嫌疑人付艳霞、刘春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洪志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王立军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7名案犯也分别被依法判处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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